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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大发2023-01-31 16:05

甘肃山丹:开创“人才兴县”新局面******

  【科技政策扎实落地·看招】

  “作为土生土长的山丹人,我要充分发挥一技之长,为家乡的肉羊产业发展出一份力……”日前,中国农业大学特聘研究生导师、甘肃省张掖市市管拔尖人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志卿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山丹县是半农半牧县,也是甘肃省肉羊产业大县之一,特产“山丹羊肉”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肉羊产业是当地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但是,专业技术人员老龄化严重、技能型、工匠型人才极度匮乏,肉羊标准化养殖技术推广受阻,科技创新力度不强,严重制约了肉羊产业发展。

  自高志卿及团队申请实施“人才培养支撑羊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人才项目以来,先后获得项目支持资金16万元,培育乡村工匠65名,专业技术人员15人,产业带头人25人,确保山丹羊产业发展“后继有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这为山丹县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强引领 凝聚人才发展合力

  近年来,山丹县通过树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责任意识,建立了党委政府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大事项报告。

  据了解,该县出台的《山丹县“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配套制定项目平台、岗位职称、柔性引才、生活服务等多项优惠政策措施,投入近2000万元,创新设立“千万人才专项引导资金”,形成“1+X+N”人才“引育用留”闭环体系。

  “借助县上实施的‘两站一学者’计划,我们柔性引进高层次医疗专家(团队)8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的问题,让百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同质化的医疗服务。”山丹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朱成善向记者介绍引才用才工作。

  山丹县聚焦县域医疗卫生领域短板弱项,实施“两站一学者”柔性引才计划,与中国医学科学院等医疗机构达成帮扶协议,邀请知名专家(团队)来山丹开展诊疗活动。截至目前,共诊疗患者6000多人,节约群众外出就医费用3000多万元,以人才工作“小切口”,解决民生事业“大问题”。

  促发展 营造近悦远来氛围

  “之前还担心一人租房不方便,没想到人才公寓的环境设施这么好。”作为第一批入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引进人才,王治国在拿到公寓钥匙后兴奋地说。

  为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之忧”,让他们在工作上“轻装上阵”,山丹县大力打造安居工程。配套出台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政策,共投资1300多万元建成高标准“人才公寓”22套,配套建成集学习交流、健身休闲为一体的“人才之家”,为入住人才提供全方位的生活设施,实现来丹即住、居而无忧,目前第一批共6人入住人才公寓。

  今年以来,全县共组建7个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团深入10个乡村建设省级示范村和24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安排37名市、县管拔尖人才,以“揭榜挂帅”方式深入乡村一线解难题、助发展,选派27名优秀人才到11个重点产业示范基地担任技术指导员,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赋能助力。

  “我们会用最大的诚意、最优的政策、最好的环境留住人才、集聚人才、用好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向好发展。”山丹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学涛说,今后,山丹县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聚焦工业主导型和生态功能型发展定位,不断激发人才“内生动力”,开创“人才兴县”新局面。(本报记者 颉满斌 通 讯 员 朱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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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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